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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2009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2009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2008年度责任目标白皮书完成情况已统计完毕,2009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已制定完成。现一并予以公布,欢迎公众查阅,提供有关建议,积极给予监督。

  一、本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三来一补”项目登记注册。

  (三)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八)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九)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管理非破产企业清算,监督强制清算企业的清算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价格综合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价格调控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规范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十二)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三)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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