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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13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鼓励创业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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