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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09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09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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