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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6.《税法》三十二条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7.《税法》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8.《税法》三十四条规定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9.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的减免税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多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应正式予以受理并认真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发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对于纳税人申请资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发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减免税审批和备案办理要求

  (一)对于审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在申请审批或备案减免税时,须提供有关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审批类减免税未经审批,备案类减免税未经备案,企业不得执行相关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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