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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册、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项目

异常情况

评分

项目

异常情况

评分

 

一般情况

年龄≤18岁或≥35岁

5

 

孕产史

人工或自然流产2次

5

身高≤1.45cm

5

产次≥3次

5

体重≤40Kg或≥85Kg

10

人工或自然流产≥3次

10

骨盆异常

10

早产史

10

子宫、软产道异常

10

先天异常儿史

10

 

过去史

不孕史

10

死胎死产史

10

子宫肌瘤剜除或子宫修补术史

10

新生儿死亡史

10

心脏病手术史

10

阴道难产史

10

生殖道瘘修补术史

10

剖宫产史

10

高血压病史

10

产后出血史

10

    

本次妊娠异常情况

孕周41-不足42周

5

   

严重合并症

贫血(HGB≤90g/L)

10

过期妊娠(孕周≥42周)

10

心脏病

10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10

肾脏疾病

10

前置胎盘

10

血液系统疾病

10

胎盘早剥

10

肝炎或肝损害

10

孕期阴道出血原因未明

10

活动性肺结核

10

孕晚期胎位异常

10

糖尿病

10

多胎

10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0

先兆早产

10

精神病或神经系统疾病

10

羊水过多或过少

10

妊娠合并免疫系统疾病

10

胎儿生长受限

10

卵巢或子宫肿瘤

10

胎儿窘迫

10

孕期感染性疾病

10

胎盘功能异常

10

性传播疾病(含艾滋病)

10

估计巨大儿

10

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10

临产头浮

10

社会因素

家庭贫困

5

胎膜早破

10

孕妇或丈夫为文盲或半文盲

5

辅助生殖技术受孕

10

丈夫长期不在家

5

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遗传病

10

由居住地到卫生院需要一小时以上

5

孕期接触可疑致畸物质

10

 

 

临产前无接受产前检查

10

 

 

头盆评分≤6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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