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自备水源工程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书面协商推举出的代表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当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当向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验收合格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发放取水许可证之前,需要先经城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依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初步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分析的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取水或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举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出具由联合举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9)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