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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中卫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锐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沟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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