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对申报情况实施监督和复核,批准授予后,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权利与义务。
等级人民调解员除享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权利与义务外,根据不同等级再作以下规定:
(一)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主持调解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一般民事纠纷;
2、协助调解跨村、社区(居委)区域民事纠纷;
3、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由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协助,可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4、在调解中,可邀请辖区责任民警、司法助理员等有关同志参与指导和协助;
5、其主持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可送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权利与义务:
1、主持调解联合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村、社区(居委)区域的本镇、街道疑难民事纠纷和本区域调解中心受理的民事纠纷;
2、受基层司法局指派主持或协助联合调解跨镇、街道区域重大民事纠纷;
3、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由县级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所协助,可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4、调解工作中,可邀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同志参与指导和协助;
5、在纠纷调解不成或翻悔后,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
6、经司法所同意参与诉讼充当公民代理时,可免予司法登记程序;
7、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另行达成的财产关系协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代理办理公证;
8、其主持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调解谈话笔录等有关材料可送辖区人民法庭备案。
(三)五级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权利与义务:
1、主持调解中心受理的疑难民事纠纷和跨县、镇、街道区域重大民事纠纷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调解纠纷;
2、调解工作中,可邀请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同志参与指导和协助;
3、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由市法律服务中心协助,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