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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2、调解工作质量和成功率;

  3、主持调解量和协助调解量;

  4、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情况;

  5、无纠纷责任区奖励;

  6、先进或优秀人民调解个人或集体奖励情况;

  其中考核工作资历主要考核内容是: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资情况;

  2、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3、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情况;

  4、考核年度前曾获县级以上先进或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或集体情况。

  (二)晋升考核时,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实绩情况,内容如下:

  1、纠纷调解量和性质难度情况;

  2、调解质量和成功率情况;

  3、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情况;

  4、无纠纷责任区奖励情况;

  5、先进或优秀个人或集体奖励;

  6、参加业务培训次情况;

  7、司法所、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年工作实绩考核情况;

  8、其他特别突出成绩。

  (三)晋升时,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在首次授予等级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

  2、累计工作实绩考核符合晋升要求;

  3、没有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4、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四)对等级人民调解员每年由司法所组织一次量化考核。积分累计符合条件的给予晋升等级。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晋升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降等级。

  (五)具体评审、晋升办法和各类项目和分值,由宁波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考、审核批准程序。

  由人民调解员本人提出等级申请后,由镇(乡)、街道司法所考核并经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其中司法所、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须由县级司法局审核后授予);

  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局批准授予;

  五级人民调解员由宁波市司法局批准后授予。其中被授予五级人民调解员的同时授予宁波市首席人民调解员称号。

  被授予四级、五级人民调解员的,由司法局通过程序向人民法院推荐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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