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甬司发[2001]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居委)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镇(乡)、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中专职人民调解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的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在应邀担任时一次性授予相应等级称号,但不参加以后晋升考核、不享受报酬奖励待遇。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
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一、二、三、四、五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宁波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佩挂证件标识,实施挂证调解。
初次授予以后,实行定期申报考核制度,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晋升,对于在一定等级上考核不合格的分别给予暂缓晋升或降低等级。
第四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首次考评和今后晋升考核内容及要求。等级人民调解员的首次考核授予和今后晋升的考核依据均采用有关指标量化积分制。达到等级要求分的,授予相应等级。
(一)首次授予时,考核二年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其中工作实绩分主要考核内容:
1、纠纷调解数量和调解纠纷性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