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水产养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以及驾驶(操作)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产养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动物的防疫、内检工作;
(五)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及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园林(含公园、游园、广场)内各类设施建设、维护、拆除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督促城市园林经营单位加强游客安全教育,保障游客安全;
(三)负责政府实施的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大蜀山森林防火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用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