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

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外国人违法行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外国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在本市城镇居民、外国人家中或外国机构、出租屋、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住宿,未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二) 在本市农村居民家中住宿,未在抵达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三) 不随身携带护照或居留证件的。
  (四) 未持有效证件、未按指定口岸或未经边防检查非法入境的。
  (五) 无有效证件或超出证件指定的时间、范围非法居留的。
  (六) 未取得有效居留证件或与居留身份不符非法就业的。
  (七) 持居留证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

  第三条 上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 举报一个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 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内平均分配;举报不同时的对先举报者给予奖励。举报时间在同一天内的,视为同时举报。
  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按第一项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互联网、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 直接到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外国人居住地派出所举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