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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凭个人代码领取或要求汇款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 黄赌毒”案件、“私彩”以及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奖励,依照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及其组织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
  广州市公安局受理举报违法犯罪专线电话一览表

单位

举报电话

单位

举报电话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83118220

天河区分局

87532848

治安管理支队

83330083

白云区分局

83596201

刑事警察支队

83333397

黄埔区分局

82270828

交通警察支队

83118400

芳村区分局

81574601

水上分局

83117999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82217693

白云山分局

37227669

番禺区分局

84818226

地铁分局

83115962

花都区分局

36830110

公交分局

83331672

从化市局

87972909

越秀区分局

83563532

增城市局

82743456

东山区分局

83117039

广州港公安局

82270872

海珠区分局

84439241

森林分局

83368523

荔湾区分局

8186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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