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公开举报人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此上限限制。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及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发布需要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对奖励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的。
第十八条 多人共同举报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案件破获、查明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后十日内进行,奖励金额的发放及相关工作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负责。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通知,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在案件破获、查明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后及时发送,或者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