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办第三批有关开发区设立手续的函
(闽发改外经〔2006〕676号)
福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第三批需补办手续的开发区中我省有8个开发区(见附件),基本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等审核标准和条件,拟予保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设立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451号)的要求,需我省人民政府补办该8个开发区的批准设立手续。按照省政府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发区名称和类型。有关设区市对拟保留的开发区,要按照命名和类型规模标准,分为三大类:①××(省名)××(县市名)××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②××(省名)××(县市名)××、新技术产业园区、③××(省名)××(县市名)××(特色)产业园区(建议名称和类型见附件)。
二、明确开发区产业定位。有关设区市拟保留的开发区应是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集聚区。请注明开发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集聚的主要产业等。
三、开发区面积和四至范围。对拟保留的开发区,有关设区市要明确四至范围、界址点座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