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发改政策〔2006〕678号)
莆田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莆发改[2006]181号)收悉,现根据《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第
四条规定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排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资格,能否被认定为重大违约的问题
招标投标过程本质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殊方式通过要约、承诺磋商订立合同的过程。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实质上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实质上属于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招标人向被确定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属于对其作出承诺。
所谓“违约”,应当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尚未作出承诺,合同还未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排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放弃资格的,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为防止此类事件出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即将出台的《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将对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以及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