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5-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06〕74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省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6]1146)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予以扶持。现将上报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职业教育建设资金应以地方政府投入和学校自筹为主,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起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和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合作举办职业教育。
2、坚持“扶优扶强、面向农村”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行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重点加强具有办学特色、就业率高、发展前景较好、能够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和起示范性作用的职业学校建设。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2004-2007年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基础上,统筹制订《2005-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组织实施。
4、坚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人口和职业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积极推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重点加强教学实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实训设备配置,提高实训资源利用率,做到资源共享。
5、坚持“推进改革、不断创新”的原则。对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对路、推行“订单式”培养、推行工学结合、实行半工半读、体制机制改革有所突破和就业率较高的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设内容。
一是教学楼、实验楼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实验实训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三是校际之间开放共用的实验实训设施建设。
三、备选项目遴选条件、范围
(一)拟纳入建设规划的县(市)级中等职业学校和职教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学实训场所及设备,但骨干专业教学或实训条件还不能满足办学需要。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