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泰山石化码头项目审批条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发改外经〔2006〕756号)
厦门海关:
厦关函[2006]102号文收悉。现就泉州泰山石化码头发展有限公司5000吨级石化码头及配套设施项目中部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六类第
11条“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H0611)所包含的内容是:输油(气)管道的建设、经营;油(气)库的建设、经营;和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三个方面。
泉州泰山石化码头发展有限公司5千吨级石化码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为5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停泊5000吨级以下的油轮和石油下游(石化)产品船舶)一座及3万立方米的柴油罐区和6万立方米的石化产品罐区。进口的设备均是柴油和石化产品的装卸输送和储备所需的设备等配套设施。经重新审核后,我们认为该项目既包含油(气)库的建设、经营内容,也包含石油码头的建设、经营内容,这些建设内容是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由于对项目的核准是整体进行的,因此也包括了石化产品的建设、经营内容。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中第(四)条规定,我们已要求该企业对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做进一步的修改确定,将其中不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