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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十一五”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劳动就业及劳务派遣专项规划》的衔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十一五”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劳动就业及劳务派遣专项规划》的衔接意见
(闽发改规划〔2006〕76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8月24日,我委牵头组织召开了《福建省“十一五”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劳动就业及劳务派遣专项规划》衔接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我委规划处、社会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规划编制牵头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划编制工作情况和规划主要内容的汇报,与会同志对规划文本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对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和规划文本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如下衔接意见:

  一、规划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劳动就业和劳务派遣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最新精神,贯彻落实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关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劳动就业和劳务派遣发展的部署要求。

  二、规划文本的“十五”发展成就部分要简明阐述“十五”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劳动就业和劳务派遣发展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五”发展成就的指标数据建议进一步核实,各数据应是全省性的综合性数据,而不仅仅是从某一部门的职能来体现的数据。

  三、规划文本中对有关问题的表述,在概念上、措辞上要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国家和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等一致。

  四、专栏是对规划文本的重要内容或重要专业术语的解释性阐述,应该简明、扼要。目前的规划文本设置的专栏过多、过细,建议作适当删减。

  五、“发展目标”指标值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取向,要与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相衔接。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里确定的相关定性、定量指标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但可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六、《福建省“十一五”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主要任务”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积极发展福利事业”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省民政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要增加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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