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延长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5号泊位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闽发改交能〔2006〕765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5号泊位项目延长开工建设有效期的报告》(闽煤规字[2006]434号)悉。我委2004年10月25日以闽发改交能[2004]478号、479号文核准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5号泊位。项目核准以来,你司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05年5月18日成立项目业主(福建可门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6月20日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泊位岸线得到国家批复,项目土地、林地、海域使用和征地拆迁、海域养殖赔偿等工作相应展开。鉴于项目勘察设计滞后,项目海域养殖赔偿和网箱赔青工作周期较长,且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同意将原核准文件有效期延长一年,请你司牵头抓紧做好相关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