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7〕154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散装水泥办,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施工、监理企业:
近年来,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快速发展,对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
二、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后,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三、市(区)质检站负责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各生产企业实施动态量化考核,并对其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
五、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搅拌商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