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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发改重点〔2006〕861号)


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总公司、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06年9月22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省开行”)就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有关条款问题进行会谈所达成的共识,现将合同执行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监管的程序和手续问题
  各平台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均为政策性贷款,平台项目借款人与开发银行均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贷款被挪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项目建成投产。
  同意平台项目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供贷款资金支付依据,主要包括投资项目清单、投资计划书及省开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主要为借款人内部审批单)等。省开行应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贷款资金用途合理前提下,省开行同意各平台项目借款人按时使用贷款资金,保证政策性贷款高效、便捷使用。
  二、关于贷款利率优惠问题
  同意按目前开行总行批准利率优惠幅度及期限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开行将根据宏观形势、利率政策、市场利率状况等,与借款人就利率优惠事宜再行协商,并积极向总行申请给予更多优惠的空间,包括利率优惠幅度和优惠期限,力争各平台项目借款享受到最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最长的优惠期限。
  三、关于借款用途问题
  同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一平台项目借款人在省开行各贷款项目中调剂使用贷款资金,若有变更借款人应向省开行提出用款额度变更申请;同时贷款可用于置换先期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但平台项目借款人须提供有关说明材料。若平台项目借款人需要将贷款资金用于省开行未承诺的贷款项目,需另行向省开行提出申请,并经省开行同意。
  四、关于提款计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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