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开发区设立审核总结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06〕89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去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1521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核原则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开发区清理整顿上报审核取得了初步成效,完成了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设立审核总结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63号)要求,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与不足,进一步做好今后开发区的发展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六个方面内容,抓紧开展本设区市范围内开发区设立审核总结工作,撰写总结报告。在研究总结过程中,要立足发展,创新思路,着眼实践,开拓进取,采取多种形式集思广益,争取提出有经验、有质量的总结报告。
二、该项总结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多个部门工作,希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按时保质完成总结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的安排,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10月底前将本地区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