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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粤价[2004]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监管。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我省将根据药品成本、市场供求状况逐批进行调整,不断地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每次降低药品价格时,各地物价部门要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处理,卫生部门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医用耗材的招标工作。医用耗材零售作价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暂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367号、粤价函〔2004〕545号文执行。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凡是每次提价幅度超过20%或年累计提价幅度超过30%以上的,各地价格监测中心和医疗机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在价格信息网上公示,公开曝光,同时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卫生厅。省将定期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医药招标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警示。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各地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价格管理责任制、内部价格行为奖惩制度、医生合理用药制度、落实情况评价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各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情况、中标药品价格水平、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住院每床日费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抑制医药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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