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部分化肥出厂价格管理的通知
(汕价〔2004〕44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规定精神,各市企业生产的碳酸氢铵、总有效含量38%以下且年产5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复(混)合肥出厂价格授权当地市人民政府制定。为完善上述化肥价格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对上述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企业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制定具体出厂价格。
2、属汕头中心城区(即区域调整前)范围内企业生产的上述化肥,其价格由市物价局审定;属澄海、潮阳、潮南、南澳企业生产的,其价格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批准。
3、请各生产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应提供较详细的报告(写明企业生产能力或规模、近二年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意见等),同时按附表填报,并提供2003年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