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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四条适用时限与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四条适用时限与范围的通知
(粤价函[1998]51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第十四条有关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原则的适用时限与范围通知如下,以下两种情况按《规则》执行:
  一、在1997年3月1日前购销双方已签定售房契约,但契约中没有约定售卖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时的处理办法,且直至1997年3月1日该项房产交易尚未最后完成(即房地产管理部门还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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