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5]41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贸局:
我省自实行峰谷电价以来,对缓解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削峰填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引导用电户调整用电负荷,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调整峰谷电价比价及扩大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实施原则
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我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不含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地铁用电)均实行峰谷电价。
三、峰谷电价时段划分
第一组:佛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茂名、梅州、河源、汕尾、揭阳市
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
平 时 段:8 :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第二组:广州、中山、惠州、韶关、湛江、汕头、清远、阳江、潮州、云浮市
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
平 时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四、峰谷电价的确定
平段电价:国家规定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后的水平;
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8%;
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一)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时段的用电量。
(二)对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三)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基本电价以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