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等区县电价的通知
(汕价〔2004〕206号)
汕头供电分公司,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物价局:
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川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273号)以及《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274号),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调整了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的电价和趸售地区销售电价。现将省公布的我市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趸售电价及上述三区一县销售电价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三区一县调整后的趸售电价见附件1。过去规定有不一致的,以附件1为准。
二、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实际执行的标准不变。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2。
四、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3)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本文通知规定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新电价公示工作。
附件:1、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地区趸售电价表(略)
2、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电价价目表(略)
3、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略)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