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价〔2006〕20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学: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
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72号)等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对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不作调整,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差异,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但不得上浮。下浮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四、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要继续执行对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子女入学减免收费的规定,解决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收费标准调整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汕头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2、汕头市各类中小学校“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表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1:
汕头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表一:
汕头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表(小学书杂费)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 区域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开支范围
| 不允许开支范围
|
普 通 小 学
| 区 县 一 级 小 学
| 市 一 级 小 学
| 省 一 级 小 学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 收费标准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 收费标准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 收费标准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 收费标准
|
|
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