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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的通知
(汕价函〔2006〕12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批发、零售单位:
  我局于1月20日调整了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指导价格后,近日市场批发价格有所回落,现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销售的实际,决定从2月8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原公布的现行销售中准价格和上浮幅度4%保持不变(汕价〔2006〕13号),允许下浮,幅度为3%。各零售门店和管道燃气公司以现行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浮4%、下浮3%范围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各零售单位应在2月18日内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并继续做好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8日起执行)

 

中准价(元)

浮动价(元)

备注

上浮4%

下浮3%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99.5

103.5

96.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66.1

68.7

64.1

管道气(立方米)

17.9

18.6

17.4

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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