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的通知
(汕价函〔2006〕12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批发、零售单位:
我局于1月20日调整了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指导价格后,近日市场批发价格有所回落,现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销售的实际,决定从2月8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原公布的现行销售中准价格和上浮幅度4%保持不变(汕价〔2006〕13号),允许下浮,幅度为3%。各零售门店和管道燃气公司以现行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浮4%、下浮3%范围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各零售单位应在2月18日内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并继续做好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8日起执行)
| 中准价(元)
| 浮动价(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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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4%
| 下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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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 99.5
| 103.5
| 96.5
| 含钢瓶检测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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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 66.1
| 68.7
|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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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7.9
| 18.6
| 17.4
| 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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