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4]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深圳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十条中的“ 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缴费。逾期缴费者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停止供水”修改为“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交水费”,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