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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9修改)[失效]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木,偷摘花果,损坏绿化设施;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
  (五)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中午12时至2时、晚上11时后喧闹,影响邻居休息;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按鸣喇叭;
  (八)发出超过省、市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和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六章 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为管理服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性经营收入。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以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管理费总收入减去管理开支、税费和利润的盈余部分,转为下年度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经业委会同意,报请市物价局批准,可以在下年度通过增加管理费解决。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应按住宅小区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业委会划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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