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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9修改)[失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三)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以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接受业委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四)接受市房管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业委会或者委托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实际管理标准计算服务费,退回多收款项。
  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业主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业主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公约是指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行为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公约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示范文本,业委会可以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市房管局备案。业主公约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小区的名称、地点、面积和户数;
  (二)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情况;
  (三)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五)业主对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六)住宅小区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的缴交;
  (七)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买卖合同中,应对买主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在租赁合同中应对使用人作出同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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