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住宅小区内业主的监督;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业委会制定的章程须经业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每个住宅小区原则上由1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且相应设置1个居委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住宅小区,则由市房管局组织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聘请1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须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合格,并且领取《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会等方面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采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委托管理合同应报市房管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仲裁及其权利义务条款。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装修和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连廊、自行车房(棚);
(三)园林绿化、沟渠池井、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清洁卫生;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
(六)治安和公共秩序;
(七)市房管局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