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9修改)[失效]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在市房管局指导下,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组成。召开业主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业主出席,且以每户计算表决权的过半数业主投票通过,才能生效,并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委会组成人员,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委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一般为9至15人,业委会委员为兼职,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名单应当报市房管局备案。
  业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业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可以专职。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经由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委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业委会章程,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监督房屋维修费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住宅小区年度管理计划和配套工程、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五)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内各项管理措施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向所在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
  第十二条 业委会的义务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接受市房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区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