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江门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8日)废止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根据江府[1999]3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小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经过综合开发以后建成,具有一定规模,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民生活区。
本试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试行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三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按照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归口市房管局管理,市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住宅小区所在区政府和市规划、城建、公安、物价、卫生、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房管局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监督,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建或者选聘专业化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