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原第十三条删除。
六、增加第十条为“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经由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住宅小区,则由市房管局组织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聘请1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须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合格,并且领取《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九、本试行办法所称“公用设施专用维修基金,公用设施专用维修金,专用维修金”统一修改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第四章所称“管理公约”修改为“业主公约”。
十、第三十条修改为“公用设施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地、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为管理服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性经营收入。”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应按住宅小区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业委会划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市房管局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重大维修、更新工程项目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