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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江门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8日)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江府[1999]30号)


市区工委,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决定对《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小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第七条修改为:“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组成。召开业主大会须有过半数的房地产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出席,且以每户计算表决权的过半数业主投票通过,才能生效,并予以公布。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业主大会。”
  三、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委会组成人员,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委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第九条修改为“业委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一般为9至15人,业委会委员为兼职,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名单应当报市房管局备案。业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业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可以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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