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修订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44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能力,减少路桥收费站,更有效地发挥路网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市区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本市市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车辆)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的制度。征收的通行费(年费)专项用于对市区路桥收费项目的补偿。
非市区车辆通过市区路桥收费站,由路桥收费站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三条 江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和管理。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区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市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通行费(年费)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