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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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