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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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