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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衢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九月四日

衢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我市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党要人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三)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国内著名人士在本市的参观访问和公益性活动;
  (五)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的重要公务活动;
  (六)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重要公务活动;
  (七)本市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的各种重要公务活动;
  (八)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九)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十)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
  (十一)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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