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设区市担保机构汇总上年度全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附表7),并收集经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财政贴息资料,上报省担保中心,由省担保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
(四)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的不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规定的,出具书面意见责令相关经办机构限期予以纠正。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省担保中心应按季向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统计表(附表1),反映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报送时间为每季后月内20日前。
第十八条 各级经办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省级经办金融机构向省担保中心报送贷款贴息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金融机构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