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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各地经办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申请书(附表2)、明细表(附表3)及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贴息资金申请书应包括季初余额、当季贷款发放和回收额、季末余额、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放贷款后,季度结息日终了的7个工作日内,由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书(附表4),并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附表5)、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首季提供)和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利息回单,报同级担保中心汇总。担保中心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财政贴息明细表(附表4)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材料备案和年度清算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中心,由省担保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将上年度各季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同级担保中心。担保中心汇总审核后,按经办金融机构分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各级担保中心同时收集整理好个人创业借款人的相应证件资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照资料等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金融机构收息清单等资料以备查。
  (二)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金融机构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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