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金融机构和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小企业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按季据实向经办金融机构和小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本地区和省本级贴息资金的决算,报省财政厅批复。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金融机构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贴息,在规定贴息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贷款额度、计息期限和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超过贷款贴息额度、利率上浮和超过规定贴息年限的,只对规定范围内的额度、期限和按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审核贴息。
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逾期贷款所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个人创业申请贷款,由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批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申请的同时,应由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赣财社[2004]94号文件规定,对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确定,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支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支持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同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实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