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06]5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下列人员: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民劳动者。
上述三类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