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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8]76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许可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_(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合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合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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