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省、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11月底前,由省、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2009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