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补偿资金和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土地改变用途后净收益的70%,也不能超过新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对改制时因享受优惠政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和扶持资金超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作为财政无息借款由搬迁企业使用,待企业发展壮大后予以偿还。
  政府的补偿扶持资金,改制和破产后企业优先用于支付企业破产和改制后未支付完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其次用于提高产能和设备技术水平。
  (五)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汽等基础资源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汽单位和环保部门按原指标转移到搬迁新址,不另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费用缴纳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优惠。企业所需排污指标可利用原排污指标。
  (六)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规模在原建设规模内的给予减免,超出部分除上缴上级部门的部分外,地方部分予以免除。
  (七)对搬迁后实施环保治理的,优先安排环保支持资金;对企业搬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企业搬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
  (八)凡搬迁到工业聚集区的企业,管理机构要安排专人联系搬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项目报批、环评、项目征地等各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九)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的交易过户等有关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十)搬迁企业在税务、劳动保障等方面要接受迁入地的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地不变。
  (十一)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解除抵押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解除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土地的补偿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