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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9〕12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整全市工业布局,改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鼓励、扶持市区(东城区,下同)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指三门峡工业园或湖滨工业园,下同),现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集约节约用地,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留出第三产业发展空间,促使工业化、城市化协调推进,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在三门峡市区范围内的现有各类工业企业。
  (二)原则
  1.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聚集发展。
  2.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向三门峡工业园聚集发展;湖滨区区级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向湖滨工业园聚集发展。
  三、财税体制
  搬迁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实行搬迁后属地管理。税收和非税收入以正式搬迁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等于或大于基数时按基数,低于基数时按实际收入,作为企业原归属地财政收入,通过年度财政结算划归原归属地财政。
  四、政策措施
  凡搬迁到三门峡工业园或湖滨工业园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搬迁实现产业升级改造的,按照新批准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在土地价格、费用收取方面享受园区同期入园企业的最大优惠。
  (二)企业搬迁后,企业原使用的工业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属于划拨用地的,按规定权益标准收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照评估价收购,其中改制及破产后企业按照破产及改制时土地评估的转让价收购。
  (三)企业搬迁时,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基本设施,市政府按评估价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对原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补偿以及对企业搬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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